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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苷酸类似物知产力,为创新聚合知识产权解决方案(2)

2018-01-05 23:03 网络整理 教案网

2017年12月19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及被诉第22284号专利无效宣告行政决定,责令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下称专利复审委)就上海奥锐特实业有限公司(下称奥锐特公司)、江苏正大天晴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正大天晴公司)、刘晓海针对吉联亚科学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吉联亚公司)第97197460.8号“核苷酸类似物”发明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重新作出决定。

据报道,前不久,徐州中院对“鬼吹灯”不正当竞争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鬼吹灯”作为《鬼吹灯》系列小说的名称构成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其权益归玄霆公司所有,爱奇艺公司、东阳公司、张牧野因实施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共同赔偿玄霆公司经济损失110万元;爱奇艺公司因实施虚假宣传行为赔偿玄霆公司经济损失40万元。该案值得关注之处,在于判决明确了,热门小说标题可以构成“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而

今天,知产力的“对话IP人”邀请到了北京达晓律师事务所(下称达晓所)主任林蔚。林蔚2009年取得北京大学法硕学位,毕业后进入北京某律所工作,之后共同创办达晓所。在青年律师里,走的步伐应算较快的,而且这两年代理的案件,尤其是此前举报苹果公司以及对专利金奖提出异议的行为,让其及达晓所引起的关注较大。对话中,林蔚谈到了他毕业至今的一些经历和感受,就一些行业的问题说出了他的观点,并自评性格“略张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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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北京的专利年会上,来自苹果关联私人执业律师的一个带有些许敌意的问题,引发了一场激烈的、略微难堪的对话,十分罕见。苹果与中国公司西电捷通之间在中国法院的战火已经燃烧了一年多,而今天刚刚在中国国家会议中心开幕的中国专利年会的与会者,亲眼看到了这一幕的上演。

2017年6月29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准予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华谊兄弟)撤回对金阿欢、永嘉县非诚勿扰婚姻介绍所(普通合伙)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起诉。朝阳法院的该份裁定是基于2017年6月27日,华谊兄弟提出的撤诉申请。关于撤诉原因,目前尚不知晓。

近日,搜狗诉百度专利侵权案又有了新的进展。据了解,之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已经裁定有效的9项专利的相关诉讼已进入庭审阶段。在相关专利被认定有效的前提下,进入庭审也就意味着百度败诉的可能性大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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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19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及被诉第22284号专利无效宣告行政决定,责令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下称专利复审委)就上海奥锐特实业有限公司(下称奥锐特公司)、江苏正大天晴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正大天晴公司)、刘晓海针对吉联亚科学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吉联亚公司)第97197460.8号“核苷酸类似物”发明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重新作出决定。

等同原则,根植于1853年美国最高法院审理的Winans v. Denmead案件[1],旨在保障专利人权益,避免他人对专利要求中技术手段的非实质性改变,轻易规避专利侵权责任。因其易于突破权利要求的文义边界,有损公众对权利公示的信赖利益,如何调适两者关系是各法域中最富有争议的话题。我国台湾地区有认为全面覆盖原则不应成为等同原则的前置条件[2],此外还有认为单一特征比对方法在具体个案中明显不足。笔者

??在专利确权程序中,即在专利无效以及后续的行政诉讼程序中,产品宣传手册是一类常见的作为使用公开或者公开出版物的证据,但是对于产品宣传手册类证据能否作为有效证据使用破坏目标专利的新颖性或创造性,不同的合议组/合议庭之间操作标准不太一致,甚至有时候会得出完全相反的结论,因此研究产品宣传手册类证据是否能够被有效使用具有紧迫的现实意义。下面笔者将结合判决实例,阐述该类证据能否被接受的关键要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