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市 《陇南市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印发实施(2)
第九条 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考核(以下简称目标考核)工作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委组织部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务局、市农牧局、市统计局、市林业局等部门组织实施;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具体开展目标考核工作。
第十条 目标考核内容主要包括陇南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中确定的资源环境约束性指标,以及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部署的生态文明建设重大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突出公众的获得感。具体按照《陇南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目标体系》(附件2)实施。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市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省委省政府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要求,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资源环境禀赋等因素,将牵头负责考核指标科学合理分解落实到各县(区)。
第十一条 目标考核在五年规划期结束后的次年开展,并于7月底前完成。各县(区)党委和政府应当对照目标体系开展自查,在五年规划期结束次年的4月底前,向市委、市政府报送生态文明建设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自查报告,并抄送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和市委组织部。节能降耗、环境保护、国土资源等资源环境生态领域有关专项考核的实施部门应当在五年规划期结束次年的4月底前,将五年专项考核结果送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和市委组织部,并对相关数据和专项考核结果负责。
第十二条 目标考核采用百分制评分和约束性指标完成情况等相结合的方法,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和市委组织部汇总各县区考核实际得分及有关情况,提出考核等级划分、考核结果处理等建议,并结合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领导干部环境保护责任离任审计、环境保护督察、严重生态环保破坏事件、明察暗访督查等结果,形成考核报告。
对各类自然保护区、重点生态功能区等生态环境敏感区域发生严重生态环境破坏事件被国家通报批评的县(区),实行“一票否决”。
具体考核等级划分由考核牵头部门在评价考核工作方案中另行明确。
第十三条 目标考核报告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委组织部联合报请市委、市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作为各县(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干部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
对考核等级为优秀、生态文明建设工作成绩突出的县(区),给予通报表扬;对考核等级为不合格的县(区),年度政绩考核评定为一般以下等次,进行通报批评,并约谈其党政主要负责人,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对生态环境损害明显、责任事件多发县(区)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含已经调离、提拔、退休的),按照《甘肃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甘办发〔2016〕40号)等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章 实 施
第十四条 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委组织部会同市统计局等部门建立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部门协作机制,研究评价考核工作重大问题,提出考核等级划分、考核结果处理等建议,讨论形成考核报告,报请市委、市政府审定。
第十五条 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采用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专项考核认定的数据、相关统计和监测数据,以及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数据成果,必要时评价考核牵头部门可以对专项考核等数据作进一步核实。
因重大自然灾害等非人为因素导致有关考核目标未完成的,经主管部门核实后,对有关县(区)相关考核指标得分进行综合判定。
第十六条 有关部门和各县(区)应当切实加强生态文明建设领域统计和监测的人员、设备、科研、信息平台等基础能力建设,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增加指标调查频率,提高数据的科学性、准确性和一致性。
第五章 监 督
第十七条 参与评价考核的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工作纪律,坚持原则、实事求是,确保评价考核工作客观公正、依规有序开展。各县(区)不得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相关统计和监测数据,对于存在上述问题并被查实的县(区),考核等级确定为不合格。对徇私舞弊、瞒报谎报、篡改数据、伪造资料等造成评价考核结果失真失实的,由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有关县(区)对考核结果和责任追究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考核结果和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和部门提出书面申诉,有关机关和部门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受理并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各县(区)党委和政府可以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县区实际,制定相应的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委组织部、市统计局商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差点没认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