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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体育报】课外体育培训行业必读!解读《课外体育培训行为规范》(2)

2022-04-21 00:21 网络整理 教案网

根据要求,室内场地应在主要位置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这和第一章总体要求第二条“课外体育培训应贯彻党的教育、体育方针,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体育精神,防止外来文化对青少年产生不良影响”相对应。在室内场地主要位置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课外培训对青少年爱国主义教育、增强国家观念,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行动落实。国旗代表着国家,国旗教育从青少年抓起,这对于培养青少年国家意识具有很好的积极引导作用。对青少年来说是随时随地的爱国主义教育,突出家国情怀教育,唤起青少年内心真挚朴素的爱国情感,体现出加强国旗宣传教育的鲜明导向。

对人均培训面积也有要求。“棋牌类体育项目每班次培训的人均培训面积不小于3平方米,其他体育项目每班次培训的人均培训面积不小于5平方米”。这条要求一是从安全角度和疫情基本防控措施的要求考虑,确保不拥挤、易疏散,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风险;二是从提高课外体育培训的效果和质量考虑,学员密度大,势必影响培训效果和质量;三是为体育部门执法检查提供了参考依据。

第三章课程要求

第九条 课外体育培训的课程应与培训对象的年龄、身体状况、运动能力等相匹配,具备科学、完整的课程体系和内容,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运动伤害。

第十条 课外体育培训主体应配备与自身规模适应数量的执教人员,按照体育项目特点和培训规模控制学员与执教人员配比。原则上每班次培训的学员人数不超过35人,超过10名学员的培训应至少配有2名执教人员。

第十一条 中小学校应充分调动体育教师、专兼职教练员主观能动性,自主开发具有本校特色的课外体育培训内容,满足学生多样化需求。可通过采购服务等方式引入校外专业人员补充师资力量。

关键词1:符合条件

符合条件”是指青少年体育俱乐部、体育培训机构等为学生提供课外体育培训服务要达到学校的要求,是有“门槛”的。例如体育培训机构的资质(即营业执照)、执教人员的证书(六种)、以往的业绩、培训课程的大纲教材、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是否上过政府的“失信名单”等。进校园的大门已经打开,要看体育培训机构是否做好了准备,能否抓住机遇。

《规范》对室内体育场地空气提出了要求,“使用室内场地的课外体育培训主体应定期对场地进行通风换气,保持室内空气清新、无异味。室内场地空气质量的好坏与人们的健康密切相关,环境卫生学研究表明,空气质量下降将迫使人体吸入较多的有害物质,诱发或加重呼吸及心血管系统疾病,从而直接威胁到人体的健康。

因此,课外体育培训不仅是运动技能的培训,还包括增强青少年体质。锻炼时所处的外界条件是运动促进健康的基本保证,室内场地的空气质量则对参加课外体育培训的青少年身体健康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也间接影响到培训的效果。

室内场地的空气卫生质量主要包括:温度、相对湿度、风速、甲醛、苯、一氧化碳浓度、二氧化碳浓度、空气细菌总数、可吸入颗粒物或飘尘。此外,一些室内场地有许多设施,如地板、塑胶道、海绵垫、橡胶地板等,大多是塑料制品。在生产、现场安装和后期维护过程中,大量使用胶粘剂、清洁煤油等污染性和挥发性物质,在室内形成有害气体和不同程度的空气污染,社会对这一问题重视不够, 政府部门相关也没有将其列入重要工作的议事日程。

《规范》将室内场地的空气质量列入要求,表明了政府对室内场地空气质量的重视,但在执行层面上还缺乏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具有约束力的政策。

关键词2:课程体系

课程体系是将课程的目标、课程内容、课程结构、课程活动方式和课程进程等各个构成要素加以排列组合的总称。课程体系是实现培养目标的载体,是保障和提高培训质量的关键。对于社会体育培训机构而言。

目前有五种情况:一是直接采用国外的课程体系;二是采用国内体育院校编写的课程体系;三是采用国家级单项体育协会编制的课程体系;四是自编的课程体系;五是根本就没有课程体系,全凭经验。

《规范》对课程体系和内容提出了要求,社会体育培训机构首先要解决的是培训大纲和教材,这是开展体育培训的依据;其次是培训计划,这是体育培训预先拟定的具体内容和步骤;最后是教案,这是体育培训的设计和设想。

关键词3:原则上

《规范》指出原则上每班次培训的学员人数不超过35人。“原则上”往往是灵活性与原则性相结合的产物,增加了弹性的成分,一般指在规定的基础上留有回旋的余地。按照体育项目特点,有好多问题在原则的范畴内是不能“一刀切”的,因此《规范》用“原则上”一词来表述,就是考虑到了体育项目特点。

比如校内的课外体育培训一般都是以班级或以学生兴趣爱好的群体为单位进行,这基本上就超出了”每班次培训的学员人数不超过35人“的要求,但前面加上了“原则上”一词,就增加了弹性的成分,留有回旋的余地。

关键词4:应

《规范》指出超过10名学员的培训应至少配有2名执教人员。

“应”字是应该、应当的意思,在这里有建议或理所当然的意味,但绝不是必须。“超过10名学员的培训应至少配有2名执教人员”是一种原则性的规定和一般要求,因此允许在执行中有一定的灵活性,允许例外和特殊情况存在,所表达的是主观愿望、理想指向,这种指向是引导性的,而不是强制性的,是对有理由有根据的行为规则的建议。

比如社会培训机构的篮球培训,假如一个班学员是11人,按照要求“超过10名学员的培训应至少配有2名执教人员”,这对社会体育培训机构而言就增加了一个执教人员费用成本,但《规范》中的“应”是原则性的要求,不是强制性的,因此是允许在执行中有一定的灵活性。

字数角度、内容重要,分为两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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