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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一审证券法:证券从业人员“炒股”解禁

2019-05-25 16:09 网络整理 教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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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全国人大一审证券法:证券从业人员“炒股”解禁

股票发行注册拟由交易所审核

全国人大一审证券法 新增现金分红制度

在2005年10月经过较大修订之后,证券法时隔10年再度大修。昨天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证券法修订草案共338条,其中新增122条、修改185条、删除22条。证券法一审大幕开启,新修订的证券法将正式确立注册制的法律地位,使其成为我国股票发行的主要形式。由市场供求来决定股票发行,股票发行改革期待突破“最后一公里”。在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的背景下,如此大范围、大力度的修订,会带来哪些变化?又将怎样影响市场的参与者?记者梳理出了最该关注的十件事儿。此外,全国人大常委会昨天还听取了关于国家安全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听取了关于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证券法修订看点

1

股票发行注册由交易所审核

尽管此前市场对注册制已有较多传闻,但证券法修订草案是首次明确公开发行股票并拟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由证券交易所负责对注册文件进行审核。

初审工作按照审核材料、入户调查、组织评议、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或者异议不成立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核定表》中签署初审意见、提出初步配售意见,将申请家庭的资料录入申请审核管理系统,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资料上报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截至目前,保监会仍在对本次收购华安财险股权事项进行审核,尚未出具正式监管意见,最终能否通过审核以及通过审核时间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1、经公示无异议的,或者异议不成立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核定表》中签署初审意见、提出初步配售意见,将申请家庭的资料录入申请审核管理系统,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资料上报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代表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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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欺诈发行处罚标准大幅提高

注册制意味着“宽进”,必须加大处罚力度,严防欺诈发行。根据草案,如果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尚未发行证券的,处以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而现行处罚最高标准只有60万;已经发行证券的,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2%以上10%以下的罚款,现行最高标准为5%。

3

新增现金分红制度

或《章程(草案)》所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及现金分红措施外,公司将通过持续。修订后的章程指引要求公司在章程中说明现金分红政策,健全分红决策程序和机制,明确现金分红相对于股票股利在利润分配方式中的优先顺序。(一)明确社区自治职能,逐步理顺社区与社区成员单位的关系,制定了社区居民委员会自治章程及各类政务公开、办事指南等制度。

根据草案,上市公司当年税后利润,在弥补亏损及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有盈余的,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分配现金股利。

4

可以设立证券合伙企业

在“证券经营机构”一章,草案明确提出“证券合伙企业”的概念,这就意味着将允许设立合伙制的证券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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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项目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项目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项目的财产,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协议终止当天或按合伙人约定的时间予以返还。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根据各合伙人的出资的情况按出资比例归个人所有,协议终止当天或按合伙人约定的时间予以返还。

5

证券从业人员“炒股”解禁

(3)对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作出给予会计从业资格决定的。20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证券法(修订草案)提出,证券经营机构、证券交易场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证券从业人员,应事先申报本人及配偶证券账户,并在买卖证券完成后三日内申报买卖情况。15年4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证券法》修订草案提出,证券经营机构、证券交易场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即中国证监会)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证券从业人员,应事先申报本人及配偶证券账户,并在买卖证券完成后三日内申报买卖情况。

根据草案,证券经营机构、证券交易场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证券从业人员,应当事先向其所在单位申报本人及配偶证券账户,并在买卖完成后3日内申报买卖情况证券从业人员炒股解禁

6

为境外企业境内上市预留空间

在长期讨论“国际板”问题未果之后,此次公布的草案中有4个条款专门对境外企业在境内上市作出了相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境外证券经营机构可以与境内经纪商签订代理协议,也可以按照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方式从事境内上市外资股代理买卖业务。第三十三条 境外证券经营机构可以与境内经纪商签订代理协议,也可以按照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方式从事境内上市外资股代理买卖业务。第二十一条公司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需要向境外证券主管机构申请注册或取得。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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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条款禁止跨市场操纵

草案新增条款禁止跨市场操纵行为,防止在衍生品市场和现货市场之间进行价格操纵证券从业人员炒股解禁。禁止的行为主要包括:为了在衍生品交易中获得不正当利益,通过拉抬、打压或者锁定等手段,影响衍生品基础资产市场价格的行为;为了在衍生品基础资产交易中获得不正当利益,通过拉抬、打压或者锁定手段,影响衍生品市场价格的行为。

8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责同内幕交易

草案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经营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因工作、职责获取未公开信息的人员,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或者泄露该未公开信息。

8、本人在本次交易信息公开前不存在买卖相关证券,或者泄露与本次交易相关的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等内幕交易行为。10、本企业在本次交易信息公开前不存在买卖相关证券,或者泄露与本次交易相关的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等内幕交易行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9

遭遇上市公司造假可先协议赔偿

买股票,买到造假的上市公司怎么办?草案规定,因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的证券经营机构、证券服务机构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就赔偿事宜与投资者达成协议,予以先期赔付。

这意味着,遭遇上市公司造假的投资者在民事诉讼之外多了一条维权渠道,可以通过投资者保护机构获得赔偿,之后可以继续通过民事诉讼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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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民事赔偿可推代表诉讼

由于缺乏集体诉讼制度,股民索赔一直是一大难题。草案规定,投资者提起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时,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可以依法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或者清算程序。

国家安全法草案看点

1、明确总体国家安全观内涵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必须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以人民安全为宗旨,以政治安全为根本,以经济安全为基础,以军事、文化、社会安全为,以促进国际安全为依托,走出一条中国特色国家安全道路。他强调,要准确把握国家安全形势变化新特点新趋势,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以人民安全为宗旨,以政治安全为根本,以经济安全为基础,以军事、文化、社会安全为保障,以促进国际安全为依托,走出一条中国特色国家安全道路。既有对国家安全宗旨、根本、基础、依托、领域等具体安全保障问题的规定,也有对国家安全体系、走中国特色国家安全道路的设计,内容全面,高屋建瓴,体现了国家安全法律化的总体立法思路。

2、完善国家安全任务“清单”

●草案根据维护国家安全的需要,增加了一些重要领域的安全任务:

意见同时列出集体决策事项“清单”,凡涉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等重大事项,以及其他事关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分配调节、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大政策及措施,必须坚持集体决策。为了更好适应时代发展,迎接网络与信息技术快速发展创新带来的安全新问题、新挑战,保障我国政府、企业等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在新技术、新设施、新应用为代表的新经济、新环境下的平稳运行与数据安全,公安部与时俱进、勇于创新,提出并制定了网络安全等级保护2.0,以安全技术保障、安全管理运营、安全监测预警、安全应急响应为核心,全面指明了我国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障的原则、方法与手段,成为我国未来十年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障最基础、最核心、最重要的一部权威制度。会议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工作报告(草案),县人民政府关于201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201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县人民政府关于桐庐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草案)编制情况报告,县人民政府关于2010年财政预算执行和2011年财政预算(草案)的报告。

在文化安全中,二审稿增加了“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和宣传”“防范和抵御不良文化的渗透”的规定。

2016年8月24日,四部委联合出台《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其中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按照国家网络安全相关规定和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开展信息系统定级备案和等级测试,保护出借人与借款人的信息安全。按照《办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该当按照国家网络安全相关规定和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开展信息零碎定级备案和等级测试,具有完善的防火墙、入侵检测、数据加密以及灾难恢复等网络安全设备和管理制度,建立信息科学管理、科学风险管理和科学审计有关制度,配置充足的资源,采取完善的管理控制措施和技术手腕保障信息零碎安全稳健运转,保护出借人与借款人的信息安全。国家信息技术安全研究中心高红静指出,《网络安全法》中明确提出了有关国家网络空间安全战略和重要领域安全规划等问题的法律要求,这有助于实现推进中国在国家网络安全领域明晰战略意图,确立清晰目标,厘清行为准则,不仅能够提升我国保障自身网络安全的能力,还有助于推进与其他国家和行为体就网络安全问题展开有效的战略博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