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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的特点、结构及写作方法

2019-05-07 18:11 网络整理 教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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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以下简称《制定条例》)于2013年5月27日发布,它是中国共产党第一部正式、公开的党内“立法法”,也是党内法规写作的准则。本文拟依据《制定条例》,结合相关范文,试就党内法规的写作加以述说。

党内法规一词,由毛泽东于1938年首次提出,1990年起在党中央文件中正式使用。根据《制定条例》的规定,党内法规是党的中央组织以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党内规章制度的总称。从这个定义可以看出,党内法规的主体是党的中央组织、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省级党委,其他党组织及其部门没有制定权;客体是党组织和党员;功能在于维护党内秩序、规范党内生活、调整党内关系;性质属于党内规章制度。

四是条例对党章、中央党内法规、省区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的效力等级,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如有同党章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相抵触的,同宪法和法律不一致的,同中央党内法规相抵触的,由中央责令改正或者予以撤销。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规定,党内法规的名称分别为:党章、准则、条例、规则、规定、办法和细则。《制定条例》明确了党内法规效力等级,对党内法规制定权限作出专门规定,明确了哪些事项只能由党的中央组织制定、哪些事项可以由中纪委、中央各部门或省区市党委制定,并将省区市党委制定党内法规纳入《制定条例》适用范围(在原暂行条例中,只在附则中规定“依照本条例的基本精神进行”),有利于从根本上避免或减少无权制定、越权制定、重复制定等无序制定现象以及一些省区市党委制定党内法规的做法不够规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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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规定,党内法规的名称分别为:党章、准则、条例、规则、规定、办法和细则。为加强财政党风廉政建设,增加财政领导干部的拒腐防变能力,促进党政机关廉洁从政,中共中央出台了《中国共产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是加强党政机关建设工作的一项重大决策,是深入开展党政机关反腐工作的重大步骤,也是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和党员的廉洁从政提出的一种责任要求,一种行为规范,是在党政机关建立一种监督机制,是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爱护和保护措施,因此,我党得作为一名党员领导干部应对党反思自己,经常用准则对照自己。鉴于党内存在严重的思想上的分裂,加上中共六大在莫斯科召开,受到共产国际的直接影响,党章在第四十四条规定,“严格的遵守党纪为所有党员及各级党部之最高责任”,同时规定在共产国际等未作出决议时党内可以自由讨论,一旦作出决议,全党须执行。

党内法规有两个主要特征:一是权威性。作为党内规章制度的高级形态,党内法规由高层法定作者制发,“法”的色彩很浓,一经发布就产生很强的效力,所属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格遵守。二是条款性。党内法规的内容用条款形式表述,一条一个内容,便于人们的阅读、理解和记忆;通篇条连,显出清晰的条理性。这就不同于一般不用条款形式表述的决议、决定、意见、通知等规范性文件。

党内法规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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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出台的《吉林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吉林省省直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吉林省省直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车辆处置办法》、《吉林省鼓励参改但允许以适当形式提供工作用车实物保障岗位总数说明》、《吉林省公务交通补贴测算口径说明》、《吉林省省直机关执法执勤用车制度改革办法》、《吉林省省直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司勤人员安置实施办法》等 “2+5方案体系”,是在全面贯彻中央指导意见精神、全面考量我省实际情况基础上制定的,做到了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方向,合理有效配置公务用车资源,创新公务交通分类提供方式,保障公务出行,降低行政成本,有利于推进廉洁型机关和节约型社会建设。执法执勤车辆要严格核定执法执勤车辆编制和数量,按规定保留的执法执勤用车要严格配备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岗位以及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一律不得配备执法执勤用车,执法执勤部门的其他一般公务用车不予保留。《方案》鼓励正厅级领导干部,县(市、区)、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参加改革,确因环境所限和工作需要不便取消公务用车的,允许以适当集中形式提供工作用车实物保障,但必须严格规范管理,不得再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在工作调动时必须同步移交原实物保障用车。

坚持以党章为根本、以民主集中制为核心,加强党的制度建设,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规范党内法规制定工作,建立健全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关于党内法规的制定,专门有《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2013年5月27日,《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发布。

(三)适用范围。即必须依照执行或应当参照执行该党内法规的对象。前者多置于篇首,有时放在篇末,写“本××适用于×××××”,如“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后者多置于篇末,写“×××××参照本××执行”,如“公开遴选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公务员公开遴选办法(试行)》)。

如果党组织批准我为正式党员,我一定以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更加严格地要求自己,牢记入党誓言,在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下,刻苦学习,勤奋工作,做一名合格的共产 党员。我的入党动机中,只有为了献身共产主义事业,更好为人民服务而要求入党,才是唯一正确的入党动机只有端正了入党动机,才符合党章规定的党员条件。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规定,党内法规的名称分别为:党章、准则、条例、规则、规定、办法和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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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党内法规制定机关应适时对党内法规进行清理。三是确立了实施后评估制度,要求党内法规制定机关、起草部门和单位根据职权对党内法规执行情况、实施效果开展评估。二是增写了清理制度,要求党内法规制定机关应适时对党内法规进行清理,并根据清理情况及时作出废止、失效或者予以修改等处理。

(六)施行日期。即该党内法规的生效时间,多是最后一条注明。有的发布之日立即生效,写“本××自发布(或公布、颁布、印发)之日起施行”;有的从发布到施行要隔一段时间,写“本××自××××年×月××日起施行”;有的不规定具体的施行日期。党内法规的基本特征是

补充说明两点:一是有时交代该党内法规实施办法、实施细则、补充规定以及其他相关党内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及备案,如“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或者单项规定”(《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二是说明废止的旧党内法规名称、发布机关和发布日期,把它写在施行日期之后。如“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发布的《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2006年发布的《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同时废止”(《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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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的格式由标题、署名和日期、正文等项目构成。

(一)标题。主要有四种写法:一是组织名称、事由、文种,如《教育部关于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二是适用范围、事由、文种,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三是组织名称、文种,如《中国共产党章程》;四是事由、文种,如《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此外,有时在文种前写“若干”二字,如《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属于暂行、试行、补充的党内法规在标题中或标题后注明,如《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暂行规定》。

(二)署名和日期。在标题正下方写该党内法规通过的会议名称和日期或发布机关名称和日期,并外加圆括号,如《中共甘肃省委常委会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规定》在标题正下方写“(中共甘肃省委常委会2012年12月23日通过)”。有些发布党内法规的通知中已说明通过的会议名称和日期或发布机关名称和日期,所以在党内法规中不再署名、写日期。

冯子勇身为共产党员,无视党纪党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章 违纪与纪律处分第六条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要重点学习《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努力追求道德高线,牢牢守住纪律底线,坚决做到在党言党、在党爱党、在党护党、在党为党。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把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中的纪律要求,整合为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实现纪法分开,为全体党员划出了不可逾越的底线,标明了管党治党的戒尺。

条文很多的党内法规,有时在正文前列目录,标出各部分的序数和小标题,起导读作用。

需要强调的是,党内法规写作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应当方向正确,内容明确,逻辑严密,表述准确、规范、简洁,具有可操作性;还要按照规划与计划、起草、审批与发布、备案、清理与评估的程序,不断提高党内法规的规范化和科学化水平,从而充分发挥党内法规在党的建设中的保障与促进作用。 (摘自《应用写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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