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6名警官集体承认向上司行贿 法院不予认定(2)
11月27日下午,记者就此事件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洪道德。
洪道德分析,此事件中,这6名公安官员承认行贿,且已经签字按手印,相关证词进了案卷。法院判决中未认定这几项事实,但证词已经客观存在,属于检控证据,不会因为没有被认定而失去其效力。
法院的判决没有认定这几项事实,不代表这几名公安官员就没有行贿的事实。这些未被认定的承认行贿的证据,目前应该属于有待于进一步查证或排除。由于法院没有这方面的侦查权,就需要原办案机关去进行查证。如果能找到其他证据佐证,则证明行贿事实存在,那么按照刑法规定,还要追究这些人的行贿罪。如果调查后发现依然无证据支撑,则要排除掉这些证据。青神县人民法院如果排除掉这些证据,一个更为重要的问题又将出现,当时检察院是如何取得证言的。
据洪道德介绍,检控证据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或公安机关作为侦查机关侦查取得的,经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审查后确认合法有效,可以用于公诉的证据。
□供述内容
眉山市公安局Y分局局长Y
工作获支持送上10万元
Y称,2012年春节前,他以单位的名义送给王志刚10万元,目的是感谢王志刚对Y分局工作的支持。
据悉,Y分局成立于2010年7月,成立之初经费紧张。王志刚当时分管装备财务工作,在他的支持下,眉山市公安局划拨30万元经费给Y分局。此外,王志刚协调多部门,将一些禁毒案件分给Y分局办理,还同意Y分局办理的涉毒案件中的罚没收入可以全额返还Y分局。
协助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警员到案件重大嫌疑人之弟家中调查了解情况。上海一些涉案公职职员也将会处置。综合以上事实可以认定:姜永迅以梵盛公司上海办事处业务经理的身份指令梵盛公司将涉案款项汇入恒瑞公司银行帐户,后又以广协公司上海办事处负责人的身份指令恒瑞公司将该款项支付给广协公司的加工工厂。根据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实际情况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意见》第5条明确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中涉案财物的追缴和处置问题,共分4款。
Y称,这10万元中的9.5万元是他先垫付的,再想办法报销。
眉山市公安局副调研员G
成功调工作花钱表谢意
G称,他一直在仁寿县公安局工作,希望可以调到眉山市公安局工作。由于曾经和王志刚发生过争吵,他担心自己调往市局会遭到王志刚在党委会上的反对,于是在自己即将被借调到市局之前联系王志刚,希望王志刚能支持他。王志刚回应称没问题。
2011年11月7日,G成功借调到市局。工作几天后,G取了10万元钱装进信封,来到王志刚的办公室,将10万元送上,“王局,谢谢你的支持”。王志刚只是笑了笑,将钱收了起来。就在G借调满一个月左右后,他被正式调到市局工作。G认为,王志刚一定是没有反对,所以愿意拿出10万元答谢。
眉山市公安局副局长兼D区分局局长W
为免受制约示好并疏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2008年6月,王立军到重庆任市公安局局长、党委书记之后,按照重庆市委、市政府和公安部的指示,以侦破江北区爱丁堡黑社会团伙持枪杀人案为突破口,重庆警方6月提前启动了打黑除恶战役,从集约3000余名到现在7000余名公安民警和武警官兵,从最初成立14个重点专案组发展到目前的232个专案组,采取多种举报形式获取黑恶势力有效线索,充分利用社会公共信息资源,向黑恶势力发起凌厉攻势,斗争取得决定性全线突破,把市公安局原副局长彭长健、重庆市公安局经侦总队原总队长陈光明、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原局长陈洪刚、重庆市公安局治安总队原总队长陈涛、重庆市公安局治安总队原总队长李虹等黑恶势力的“保护伞”关进大牢。2.证人房卫民(原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局长)的证言、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关于1999年1月6日白金汉宫与龙腾酒店发生纠纷情况的说明》证明:1999年1月6日,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根据“110”报警电话,对于白金汉宫大酒店与龙腾大酒店发生殴斗、白金汉宫大酒店玻璃橱窗及车辆被砸一事进行调查,龙腾大酒店有关人员已涉嫌犯毁坏公私财物罪。
毕竟是中国先到美国十二海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