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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立志_许立志经典诗歌_许立志博客(2)

2017-01-25 03:00 网络整理 教案网

人固有一死,然死的意义不同——有重于泰山者,有轻于鸿毛者,这个年纪轻轻的所谓诗人,属于哪种?!

毫无疑问属于后一种!

因为,这样轻率的结束自己生命是不负责任的表现,是自甘堕落的生命的逃兵!因此他的死不值得同情!(顺便说下张国荣之类的公众人物,自杀也不可原谅——给多少人带来心理伤痛?怎么对得起那些为他痴狂的忠实粉丝?!申明一下:我不是任何人的粉丝。)不仅不值得同情,反而应该受到的谴责和法律的制裁——国家应该制定禁止自杀的法律,根据自杀者对社会造成负面影响的程度作出相应的处罚,例如将个人财产没收——用于社会公益事业;设立悔罪园——让这些人成为反面教材;等等。

样的提议,一定有人破口大骂:,别人连命都没了,你还说处罚?!你到底有没有人性?!

我说:有!!——自杀值得同情(从感情角度)但不等于合理,对不合理的行为要批判和谴责!通过谴责来达到揭轻生者之短、刺轻生者之痛、激轻生者之志、救轻生者之命的目的!!!

只有对自杀者处以惩戒才能让活着的人意识到生命的珍贵,才能让活着的人意识到自杀的可悲!只有人人都树立“自杀不会得到怜悯自强才能赢得尊重”的正确人生观,轻生者才会将自杀的念头消灭在萌芽状态!

故而,鲁迅先生所说 “可怜之人必有可恨之处”与我所说 “请将对自杀者的怜悯换成谴责”同为真理!——当“诗人”以自杀这种极端的方式来表达对由你、我组成的世界的绝望、厌弃时,你、我有必要哭着喊着奉献廉价的同情吗?!

止对自杀者的怜悯吧!因为怜悯是自杀者心灵的安慰剂、麻醉剂,也是自杀行为的催化剂!

止抛洒廉价的同情吧,因为这是下一个自杀者的心理籍口!

关佳雁

2014年10月13日夜于江苏淮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