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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山东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若干问题的补充说明

2020-07-31 07:02 网络整理 教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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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范围和对象

第一条 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范围是此类高校现任或拟聘的专任教师;非教学职位但却承担部分教学工作的员工;从事教师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并担负一定教育教学任务的人员。

第二条 关于“高等学校”的认定

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中所指高等学校,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承担高等学历教育(国民教育)的中学以及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试点的中学,具体单位以省教育厅公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民办高等学校和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试点高校的名单为准。举办职业培训或者职业技能培训的辅导机构跟专修学院,不属于学生资格认定工作所指高等学校的界定。

第三条 关于“高校现任专任教师”的含义

所谓高等学校在职在编教师的意义是:截止至当年度教师资格现场认定结束前,未超过国家法定退职年龄(男60周岁、女55周岁,下同),本人编制是教师编制,具有学生职务,在任职中学承担本学院课堂计划中要求的一门及其以上课程的教育教学工作者。

第四条 关于“高校拟聘任专任教师”的认定

所谓高等学校拟聘教员职务人员是指:人事关系尚未调入受聘学校、并拟任命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从事高等教育教学工作人员。

对于拟调入高等学校的高学历、高学位(具有博士学位人员)的急需专门人才,只要大学成立了人事档案,确定了学生岗位,明确了教学任务,虽然其人事关系尚未办结,可视为即将具备学校拟聘员工条件(学校要出具证明)。

第五条 关于民办高校在职员工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问题

民办高等学校教师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除具有《教师资格条例》等要求的条件外,还须具有以下条件,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1.工资关系在前任教大学,人事关系由聘请高校以及大学的经理部门进行管控,或是由县(行署)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社会人才管理部门进行管控,且需半年以上;

2.截止认定时间,与学校即将达成三年以上(含三年)聘任协议或聘书;

3.系统讲授1门以上学院课堂计划要求的课程,且在现任教大学的课堂时间满1年以上。

第六条 高等学校附属学校临床教学职员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除具有《教师资格条例》等要求的条件外,还须具有以下条件:

1.由大学人事部门纳入高校学生管理;

2.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3.系统讲授1门以上学院课堂计划要求的课程。

第七条 辅导员申请认定大学校长资格可根据其所学专业或观念政治教育学科给予认定学生资格。

第八条 关于聘任制教师办理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问题

高校聘任制教师是指高等学校(不含民办高校)与教师签订双向聘任协议,学校对其实施聘任制管理、合同化管理,而非编制管理的学生。对这部分员工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按照第五条的要求执行。

第九条 关于设有中等教育的高等学校在职学生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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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有中等教育的高等学校在职学生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必须是担负高等教育教学任务的人员(学校应提供由教务部门印制的一个学年度的课堂安排表)。不承担高等教育教学任务的职员,不能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第十条 关于高等学校兼职学生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问题

对于受聘承担高等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社会兼职员工,因其人事关系不在其授课的学院,不属于高等学校已聘或拟聘人员的特定范畴,不能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第十一条 关于高等学校教辅人员界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问题

高等职业学院中的见习指导队员、高校医务人员上大学生心理健康课人员、图书馆人员上信息检索课人员、农场人员上劳动技术课等的人员,由于均属高校的教辅人员,不能认定大学学生资格。

二、关于学历条件

第十二条 教师资格认定的有效学历是指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国民教育系列学历,不包括党校、干校、军校、干部函授大学、研究生班文凭。

第十三条 在国内获得的学历,通过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学历鉴定后,可成为判定相应教师资格的合格学历。

第十四条 取得两个以上学校本科毕业证书的,不能等同于学校预科结业学历,不能作为大学文凭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第十五条 关于高等学校1971-1976年入学的学院普通班结业人员文凭问题,在学生资格认定时,其毕业专业按其结业的中学1970年的办学层次确定,或按1977年恢复高中时办学层次确定。

三、关于普通话水平

第十六条 申请认定学生资格的员工,普通话水准要超过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以上水准,其中语文教师和对外汉语教学教师要超过二级甲等及以上水准,普通话语音教师要超过一级乙等及以上水准,教授播音主持课程的学生要达到播音员的语言要求。

第十七条 高等学校拟任命副教授以上学生职务(须有大学红头文件)或带有博士学位的人员,可免于普通话水平测试。

第十八条 关于普通话证书

根据1997年6月26日国家语委颁发的《关于普通话水平检测管理工作的若干要求(试行)》第十九条“《国家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全国通用,有效期为5年”的细则,《建议报告》涉及人员中个别人员所持证书未超过5年。尽管2003年教育部令第16号发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不再规定普通话水平测试证书的三年有效期,但《规定》自2003年6月15日起施行。因此,凡经测试得到相应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至2003年6月15日已超过5年且未再次测试者,不在教育部令第16号规定范围之内,应进行再次检测换证;经测试得到相应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至2003年6月15日未满5年者,即证书尚在有效期的,视为长期有效。

四、关于师范教育类专业的认定

第十九条 师范教育类专业是指各级师范学校或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其它高等院校开设的,以培育辅导学生为目的,并根据教育部颁发的师范教育教学大纲、教学计划进行培训的师范专业。需要非常注意的是,个别的综合类院校开办有理工教育类专业(师资班),师范学校也开设有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教师资格认定教案怎么写,要以上述的标准划分是否为师范教育类专业,而不能单纯凭学校的类型来认定。师范教育类专业其课程设置上要设立教育学、心理学和教育教学实习等课程。

现场认定时师范教育类毕业生应提供大学阶段成绩单,成绩单要有教育学、心理学和教育(教学)实习合格以上成绩。如果成绩单中只注明“实习”,未确立标注教育实习成绩,应提供教育(教学)实习报告表(册或单)。如果没有教育(教学)实习报告表(册或单)应提供大学结业院校教务部门出具的师范专业证明。

五、关于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教育学、心理学要求

第二十条 教育学、心理学考试仍与大学校长岗前培训结合进行。

第二十一条 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员工申请认定学生资格要参与教育厅组织的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心理学的补修跟考试,并获得合格成绩。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予以参加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心理学课程的补修跟考试。

1.已修学师范教育类专业相应文凭层次的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并获得会考合格成绩的(现场认定时需提供加盖毕业院校教务处公章的成绩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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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已参与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修学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心理学课程并获得合格成绩的;

3.高等学校拟任命副教授以上学生职务(须有大学红头文件)或带有博士学位的。

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在学之后获得的教育学、心理学成绩,不能作为申请认定学生资格的免试依据。

六、教师资格笔试面试

第二十二条 下列人员办理认定教师资格,应参与由县级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由其受托的市级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证)指导中心)组织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笔试面试。

1.非理工教育类专业毕业的;

2.专科文凭为理工教育类,但大学及以上学历为非师范教育类专业的人员;

3.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时,连续5年(含5年)以上已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理工教育类专业毕业的;

4.申请任教学科与所学专业不一致的;

5.教师资格人士审查委员会认为应该参与测试的其它人员。

第二十三条 面试工作按照省教育厅制定的《山东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笔试面试办法及标准(试行)》的相关规定进行。对办理人员教育教学基本素养和素质的考察,主要借助面试、试讲等方法进行。重点考察申请人的仪表着装、行为言行、思维能力以及口头表达能力;知识水准和利用教育学、心理学等理论解决教育教学和教师管理中实际问题的素养;实现课堂目的、组织课程推行、掌握课程内容、运用课堂语言跟教学资源等素质,使用普通话回答、板书和讲解的方法。

第二十四条 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笔试面试程序和方法

1.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笔试面试过程按《山东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笔试面试办法及标准(试行)》中规定进行。

2.受教育厅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委托的面试点跟接受委托认定的院校,根据学校校长资格认定工作的时间安排,确定面试具体时间、地点,并负责通知有办理面试人员的高等学校。

3.在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人士审查委员会的指导下,专业评议小组依据申请面试人员的专业拟定试讲课题,申请面试人员围绕试讲课题拟写讲稿(教案内容量控制在50分钟的讲解时间内),提交专业评议小组。

4.申请面试人员在要求时间到选定地点试讲,专业评议小组选定申请人提交的课件的一部分作为试讲内容,试讲时间在21分钟的范围内。

5.专业评议小组依据面试结果,得出总评分数,并说出综合评判的详细意见,并核对在《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有关栏目内,由专业评议小组组员签名并签字。

6.面试最终结果报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人士审查委员会审查。

第二十五条 高等学校拟任命副教授以上学生职务(须有大学红头文件,并应有教务处提供的一个学年度的讲课课程表)或具备博士学位的员工,可免于教师资格笔试面试。

七、关于体检要求

第二十六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员工,应按《山东省申请学生资格人员体格检查表》规定,在省级及以上综合医院体检合格。

第二十七条按国家有关要求,从2010年起,教师资格认定体检项目取消乙肝项目评估,即乙肝病毒感染标志物检测,包括乙肝病毒表面抗原、乙肝病毒表面抗体、乙肝病毒e抗原、乙肝病毒e抗体、乙肝病毒核心抗原和乙肝病毒脱氧核糖核苷酸检测等(俗称“乙肝五项”和HBV-DNA检测)。继续保留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简称转氨酶)检测成为检查项目。如果受检者转氨酶正常,不得进行肝功项目评估;如果转氨酶异常,可进一步明确诊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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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体检时间规定:当年度现场认定开始日前半年内举行体检后填写的《检查表》(结论为合格)均可。

八、关于提交岗前培训证书与教育基础理论考试合格证书的问题

第二十九条2007年以前参加工作的办理人员递交岗培证书,2007年(含)以后举行工作的办理人员递交教师资格教育基础理论会考合格证,具有博士学位、拟聘副教授及以上职称和师范类本科毕业的办理人员递交岗前培训证书。

九、认定工作所需材料及规定

第三十条 申请人现场确认应申请的材料

1.《教师资格申请表》一式2份,使用A3纸双面打印或印刷,不可复印,表中内容应与网上申报系统数据完全一致;

2.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师范类毕业生需同时提供最高学历和大学文凭证书复印件);

4.高校学生岗前培训合格证或教育基础理论常识(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考试统考)考试合格证原件和复印件;

5.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6.《教师资格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

7.《山东省教师资格申领人员体格检查表》;

8.《山东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笔试面试表》;

9.近期一寸半身免冠正面白色证件相片1张(须与申请表和体检表上的图片一致);

10.师范教育类本科毕业的申请人,还需提供大学学习之后的学业成绩登记表原件和复印件(包含教育学、心理学和毕业教育(教学)实习合格以上成绩及在全日制中小学教育(教学)实习报告表(册或单),缺一不可),如材料不全需提供大学毕业学校教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学业成绩登记表不全的需提供原始材料扫描件、复印件),以证明本科阶段所学专业为师范专业;

11.免除普通话测试及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笔试面试的申请人,还需提供拟聘院士、副教授职务的证明材料(学校红头文件原件、复印件,教务处提供的一个学年度的讲课课程表)或博士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12.民办高校教师需提交合同或聘书原件及复印件、任教证明、当地受委托人事代理部门对申请人的人事代理证明(在《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的备注栏内加盖人事代理部门的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