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1.1 复混肥料(2)
b 重要质量项目。GB 18382-2001重要程度分类 A类a B类b● ● ● ●●● ● ●7.1.2 掺混肥料表 5.2 掺混肥料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序 检验项目号GB21633 条款强制性/推荐性检验方法标准1总氮5.2强制性条款GB/T 8572-20012有效五氧化二磷5.3强制性条款GB/T 8573-19993氧化钾5.4强制性条款GB/T 8574-20024总养分4.2强制性条款以上三个标准水溶性磷占有效磷百55.3分率强制性条款GB/T 8573-1999重要程度分类 A类a B类b● ● ● ●●6氯离子5.7强制性条款GB 15063-2009●GB/T 8576-20027水分5.5强制性条款●GB/T 8577-20028粒度5.6强制性条款GB 21633-2008●a 极重要质量项目。b 重要质量项目。7.1.3 有机-无机复混肥料表 5.3 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序 检验项目号GB18877 强制性/推荐性条款检验方法标准1总氮5.2强制性条款GB/T 17767.1-2008有效五氧化二25.3磷强制性条款GB/T 8573-19993氧化钾GB/T 17767.3-1999,取消加5.4强制性条款甲醛步骤4总养分4.2强制性条款以上三个标准5氯离子5.11强制性条款GB 15063-2009 中 5.7 GB 18877 5.116有机质5.6强制性条款GB 18877-20027pH ֵ5.8强制性条款GB 18877-20028 铅(Pb)含量 5.15强制性条款GB 18877-20029 镉(Cd)含量 5.14强制性条款GB 18877-200210 砷(As)含量 5.13强制性条款GB 18877-200211 铬(Cr)含量 5.16强制性条款GB 18877-200212 汞(Hg)含量 5.17强制性条款GB 18877-200213水分5.5强制性条款GB/T 8577-200214粒度5.7强制性条款GB 15063-2009 中 5.615 包装标识7强制性条款a 极重要质量项目。
b 重要质量项目。GB 18382-2001重要程度分类 A类a B类b●●●●●● ●● ● ● ● ●● ● ●7.2 检验应注意的问题7.2.1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国家标准要求时,应按国家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规范中的检验项目时,应按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判定。 7.2.2 如果被抽查复混肥料或者复合肥料产品具有特殊形状或更大颗粒(粉状除外)的粒度,而且 被抽查企业可提供供需双方对生产这种粒状或粒度产品的正式协议或者合同,该产品粒度指标可不 做检验。8 判定原则8.1 产品实物质量判定原则8.1.1 对于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掺混肥料产品,经检验,样品的总养分、总氮、有效五氧化二磷、水溶性磷占有效磷百分率、氧化钾、水分(复混肥料和复合肥料不测此项)、粒度、氯离子(掺混肥料若标示含氯、复混肥料与复合肥料若标示含氯(高氯)时则不测此项)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指标不符合检验依据规定,判定该批产品实物质量为不合格,当产品存在 A 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当产品仅存在 B 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一般不合格。
反之,判定该批产品实物质量合格。对于有机-无机复混肥料产品,经检验,样品的总养分、总氮、有效五氧化二磷、氧化钾、有机质、pH 值、铅(Pb)含量、镉(Cd)含量、铬(Cr)含量、砷(As)含量、汞(Hg)含量、水分、粒度、氯离子(若标示含氯则不测此项)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指标不符合检验依据规定,判定该批产品实物质量为不合格,当产品存在 A 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当产品仅存在 B 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一般不合格。反之,判定该批产品实物质量合格。8.1.2 检验结果按 GB/T 8170-2008《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法》中的“修约值比较法”进行合格判定。8.2 复混肥料产品标识判定原则所检复混肥料标识存在任意一种或一种以上不符合表 6.1、6.2 和 6.3 要求的,判定该批产品标签不合格,属于 B 类不合格;反之,判定该批产品标签合格。项目 产品名称养分总养分含量 单养分表 6.1 复混肥料(复合肥料)包装标识内容和要求 标准要求应符合 GB 18382-2001 中 7.1 规定。 标明 N、P2O5、K2O 总养分的百分含量,总养分标明值不低于单养分标明值 之和,总养分或单养分标明值之和为 25%、30%、40%时,视为 25.0%、30.0%、 40.0%。
不得将其他元素或化合物计入总养分。总养分应以单一数值标明。以配合式分别标明总氮、有效五氧化二磷、氧化钾的百分含量,如 X-Y-Z, 二元肥料应在不含单养分的位置标以“0”,如氮钾复混肥料 X-0-Z。含氯标识标准号 警示语氯离子的质量分数大于 3.0%的产品,应根据表 2.1 要求的“氯离子的质 量分数”,用汉字明确标注“含氯(低氯)”、“含氯(中氯)”或“含氯(高 氯)”,而不是标注“氯”、“含 Cl”或“Cl”等。标明“含氯”的产品, 包装容器上不应有忌氯作物的图片,也不应有“硫酸钾(型)”、“硝酸钾 (型)”、“硫基”等容易导致用户误认为产品不含氯的标识。有“含氯(高 氯)”标识的产品应在包装容器上标明产品的适用作物品种和“使用不当 会对作物造成伤害”的警示语。标准号应符合 GB18382-2001 的规定。 含有尿素态氮的产品应在包装容器上标明以下警示语:“含缩二脲,使用不当会对作物造成伤害”等。表 6.2 掺混肥料包装标识内容和要求项目标准要求产品名称 产品名称应使用“掺混肥料”或“掺混肥料(BB 肥)总养分标明 N、P2O5、K2O 总养分的百分含量,总养分标明值不低于单养分标明值 之和,不得将其他元素或化合物计入总养分。
总养分应以单一数值标明。养单养分以配合式分别标明总氮、有效五氧化二磷、氧化钾的百分含量,如 X-Y-Z,分二元肥料应在不含单养分的位置标以“0”,如 X-0-Z。含若加入中量元素、微量元素,应按中量元素、微量元素(以元素单质计)量 两种类型分别标明各单养分含量,不得将中量元素、微量元素含量计入总中、微量元素 养分。中量元素单养分含量低于 2.0%、微量元素单养分含量低于 0.02%的不得标明。含氯标识标称硫酸钾(型)、硝酸钾(型)、硫基等容易导致用户误认为不含氯产品 的掺混肥料产品不应同时标明“含氯”。对于含氯肥料应用汉字明确标注 “含氯”,而不是“氯”、“含 Cl”或“Cl”等。标准号 其他标准号应符合 GB21633-2008 的规定。 使用硝酸铵产品为原料时,应在产品包装袋正面标注硝酸铵在产品中所占 质量分数,应在包装容器适当位置标注贮运及使用安全注意事项,且应同 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标准关于安全性能方面的要求。项目 产品名称养分总养分含量 单养分表 6.3 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包装标识内容和要求 标准要求应符合 GB 18382-2001 中 7.1 规定。 标明 N、P2O5、K2O 总养分的百分含量,总养分标明值不低于单养分标明值 之和。
不得将其他元素或化合物计入总养分。总养分应以单一数值标明。 应表明有机质含量。以配合式分别标明总氮、有效五氧化二磷、氧化钾的百分含量,如 X-Y-Z, 二元肥料应在不含单养分的位置标以“0”。含氯标识 标准号产品氯离子含量大于 3.0%时,应标明“含氯”或“含 Cl”,标称硫酸钾 (型)、硝酸钾(型)、硫基的复混肥料(复合肥料)产品包装标识上不 得标明“含 Cl”或“含氯” 标准号应符合 GB18382-2001 的规定。除表 6.1、6.2 和 6.3 情况外,标识其他项目按相关标准规定进行检查,不作判定。将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写入检验报告附页(注明:仅进行检查,提示更正,不作综合判定)。8.3 复混肥料产品检验结果综合判定原则经检验,所抽取样品实物质量和标签均合格时,综合判定该批产品合格。反之,判定该批产品 不合格,当产品存在 A 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当产品仅有 B 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一 般不合格。9 异议处理复检 对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复检时,按以下方式进行:9.1 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 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原结果无误,并且得到受检单位认可的,不进行复检,作出维 持原检验结果的结论。
考生对非当日非当场复检的体检项目结果有疑问的可由本人在知道体检结果后3天内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就不合格项目进行一次复检,以复检结论为准。 4)第一次工艺检验中1根试件抗拉强度或 3根试件的残余变形平均值不合格时,允许 再抽3根试件进行复检,复检仍不合格时判 为工艺检验不合格。曾经沸沸扬扬的各种“检测门”,或因食品生产经营者自行采样委托第三方检验机构检测得到所谓复检合格结论、或因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在规定复检时间内复检、或因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检验结果没能尽责告知利害关系人导致其相关知情权和复检申请权未受到保障、或因所谓的复检机构不在复检机构名录(不具备复检资质)等等复检程序不规范甚至违规,使得最终得出的所谓复检结果并不具备法律效应,而事件经媒体曝光后引起广大消费者误读,最终导致监管部门和检验机构公信力受到质疑。
不好的他们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