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教案怎么写 > 正文

赣州稀土 股票证券时报是人民日报社主管主办的全国性财经证券类

2018-02-03 06:07 网络整理 教案网

稀土永磁股票_赣州稀土 股票_稀土股票龙头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威华股份")于近日收到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院")送达的2份《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应诉通知书》(以下简称"《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应诉通知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2016年8月9日,公司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州中院")送达的50份民事起诉书等法律文书,黄凤玉、杨伟国等50名原告向广州中院起诉,认为公司在2013年11月至2015年2月期间与赣州稀土集团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存在"虚假陈述、内幕交易、违规减持"等行为,请求广州中院判决公司赔偿其投资威华股份股票造成的损失共计约人民币1,817万元,并要求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16年8月11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的《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93)。后马冰坡、刘向红2名原告亦因同一事项向广州中院起诉,请求广州中院判决公司赔偿其投资威华股份股票造成的损失共计约人民币182万元,并要求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2016年11月12日,公司收到广州中院送达的52份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广州中院对黄凤玉等51名原告的起诉裁定予以驳回,原告陈国炎在规定时间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裁定按撤回起诉处理。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16年11月15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的《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6-123)。

2016年12月19日,公司收到广州中院送达的44份民事上诉状等法律文书,杨伟国等44名上诉人因不服广州中院的相关裁定,向广东高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广州中院的相关裁定,判令依法裁定准予立案,判令公司赔偿其投资威华股份股票造成的损失共计约人民币1,607万元,并承担上诉人交通费约人民币3.4万元及全部诉讼费用。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16年12月20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的《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6-132)。

2017年5月,公司收到广东高院送达的《审理上诉案件通知书》【(2017)粤民终1024-1067号】,关于公司与杨伟国等44人之间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杨伟国等44人不服广州中院的民事判决(裁定),向广东高院提起上诉,广东高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审理。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的《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7-030)。

2017年7月,公司收到广东高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17)粤民终1024-1067号】,关于公司与杨伟国等44人之间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杨伟国等44人不服广州中院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广东高院提起上诉,广东高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审理,裁定维持广州中院民事裁定中关于驳回杨伟国等44人对威华股份的起诉的裁定内容。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17年7月4日、7月8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的《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7-046、2017-047)。

2018年1月15日,公司收到最高院送达的7份《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应诉通知书》【(2018)最高法民申252、263-266、272、286号】,马冰坡等7人因与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李建华、赣州稀土集团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粤民终1064、1033、1034、1038、1032、1037、1043号民事裁定,向最高院申请再审,最高院已立案审查。赣州稀土 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