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好普通话,写好规范字(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正确使用汉语拼音》主题班会资料
主题:“说好普通话写标准字”宣传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语言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国家通用语言的使用
第三章管理与监督
第四章附则
第一章
一般规则
第一条 促进民族通用语言文字规范化、规范化、健康发展,使民族通用语言文字更好地在社会生活中发挥作用,促进各国经济文化交流民族和地区。根据宪法,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国家语言文字为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第三条国家推广普通话,规范汉字。
第四条公民有学习和使用国家语言文字的权利。
国家为公民学习和使用国家语言提供条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采取措施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
第五条使用民族语言文字应当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有利于民族团结和民族团结,有利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第六条国家颁布全国通用语言文字规范和标准,管理全国通用语言文字的社会应用,支持全国通用语言文字的教学和科学研究,促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丰富化和发展。
第七条国家对为民族共同语言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八条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
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依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国家标准文字的使用 第九条国家机关使用普通话和标准汉字作为官方语言文字。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第十条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作为基本的教育教学语言文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通过中文课程教授普通话和标准汉字。所用汉语教材应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
第十一条中文出版物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
对于需要使用外文的中文出版物,应使用国家标准语言进行必要的注释。
第十二条广播、电视台以普通话为基本广播语言。
需要使用外语作为播出语言的拼音教案怎么写,须经国务院广播电视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公共服务行业使用规范汉字作为基本服务字。为公共服务需要,招牌、广告、告示、标志等使用外文,同时使用中文的拼音教案怎么写,应使用规范汉字。
推动公共服务业以普通话为服务语言。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应当使用国家标准语言文字作为基本语言文字:
(一)广播影视语言文字;(二)公共场所设施文字;
(三)signboard, 广告词;
(四)企业企业机构名;
(五)在中国销售的商品的包装和描述。
第十五条信息处理和信息技术产品使用的国家标准语言文字应当符合国家规范和标准。
第十六条本章有关规定中,方言可以用于下列情形: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确实需要使用的;(二)国务院广播电视厅或省广播电视厅批准的广播语言;
(三)戏曲,影视等艺术形式需要用到;(四)出版、教学、科研确实需要。
第十七条本章有关规定中,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保留或者使用繁体字或者变体:
(一)文物古传说;
(二)姓氏的变体;
(三)书法、篆刻等艺术作品;(四)题词及签名手写字;
(五)需要用于出版、教学、研究;(六)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特殊情况。
第十八条全国通用语言文字使用《汉语拼音方案》作为拼音注音工具。
《汉语拼音方案》是对中文文档中的中文名称、地名、罗马字母拼写的统一标准,用于汉字不便或无法使用的地方。
在基础教育中,应该教授汉语拼音。
第十九条以普通话为工作语言的岗位,工作人员应当具备说普通话的能力。
以普通话为工作语言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影视演员、教师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标准;对未达到普通话国家标准者,视情况进行培训。
第二十条对外汉语教学应当讲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第三章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负责国家标准语言文字工作的规划、指导、管理和监督。
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本系统使用国家标准语言文字进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当地语言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企业名称、产品名称、广告语言文字等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国务院语言工作部门公布普通话水平测试标准。
第二十五条将外国名称、地名、科学技术名词等专有名词翻译成国家标准语言文字,由国务院语言工作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批准。
第二十六条 公民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违反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使用语言文字的,可以提出批评和建议。
本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人员用语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的,有关单位应当对直接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有关单位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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忍无可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