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德国著作权法最新修正.pdf 全文(2)
另外,合同双方在订立合 同时能否预见到未来的作品使用收益或好处的程度已无关紧要。与以前的条款相比,需要专门阐明的是包含在第32条a款第2项内容,按照该项规定,作者 的原订约方已将该作品的使用权转让给了第三方,同时也转让了这种报酬与收益不相称的结果, 那么依照第32条a款第一项的规定,应由第三方直接对著作权人负责,转让方 (原合同方)的责 任也就相应的终止了。需要指出的是,如果给予的报酬是根据一般报酬标准或者集体(劳工)协议而做出的,其中也· 149 ·维普资讯 已明示规定了进一步公平分配收益的情形,那么 “畅销书条款”将不再适用。很明显,此时一般报 酬标准或者集体劳工协议(collectivelabouragreements)具有优先效力o6.明确规定法律冲突适用条款。在原起草者建议稿中,德国议会法律委员会明确增列了具 有冲突法特征的条款,不论合同是否有法律适用条款著作权法全文最新,对于法律选择而言,如果作品使用合同是 受德国法调整的或者作品的实际使用是在德国著作权法调整范围内的,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将排 除合同中双方合意选择的法律,而强制性地适用德国著作权法的第32、32a条规定。按照德国议 会法律委员会对隐藏在该条款背后所作的法律推理,许多情形将受第二种选择的支配,即作品的 实际使用在德国,2002年修正案中的第32条和第32条a款将强制予以适用。
当然,如果签订国 际版权合同,这会产生某些后果,由于国际公约(伯尔尼公约第5条和TRIPS协议第3条)奉行国 民待遇原则,外国作者(公约的作者)一般也将从有利作者的新合同条款中获利。依我看来,既然 德国版权法中有关强制合同条款有利于作品的作者,例如对作品的专有权、法律上获得报酬权, 那么这些 权“利”的概念和国民待遇原则也体现在伯尔尼公约第5条第1款中,因此,在国际著作 权合同中,国外的著作权人也可以根据德国著作权法的强制适用规定而受益,因为德国著作权法 对著作权人的保护非常全面。7.在某些情况下。允许著作权人享有终止合同的权利。修正案第34条规定,作品使用方转 让作品使用权必须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但是如果作品使用权的转让包括企业的整体出售或者 部分出售,那么这就无需再得到著作权人的同意了。由于作品使用权连同企业一并转让有时会严 重影响合同双方的关系,出于保护著作权人的考虑,修正案第34条第3款赋予了著作权人终止 合同的权利。如果著作权人觉得他无法接受第三方来使用其作品,那么著作权人就有权终止合 同。当然,使用这一权力的前提条件相对比较严格,因此在未来的实践中一般很少使用这一条款,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按照修正后的第90条规定,电影作品排除于该条款的适用范围。
8.理顺一般报酬标准协议与反托拉斯法之间的关系。从理论角度来讲,无论是过去还是现 在,解决办法至关重要,因为自由职业的作家和其他创作者往往被视为反托拉斯法意义上的企业 家,因此,根据反托拉斯法的规定,他们与合同另一方的协商和达成合同条款的协议,尤其是企业 家群体和他们的合同另一方之间的报酬条款很容易被解释为禁止性协议,尤其是被看作为禁止 性固定价格。这里集体劳动合同法l2节a已经部分扫清了障碍,但它仍不是一个全面解决的办 法。早期的联邦政府在1989年和1994年的两份报告中就已强调,有可能公开的集体合同可以不 受反托拉斯法某些特定条款的制约,法律条款不能代替集体协商的规则,这一概念性的基础来自 一 批教授提出的建议中的一个重要方面,确保其体现在政府草案中,随着时机的成熟和条件的具 备,这一概念在新世纪初就能得到普遍接受。有了2002修正案,现在至少有一点可以肯定:著作 权人与合作方就传媒业的所有领域(wholebranches)和附属领域(sub—brnaches)的一般报酬标准 问题进行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法律上是允许的。9.在规定著作权人不得放弃法定报酬权的同时,对其的权利作出相应限制。
著作财产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表演权、展览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许可他人使用并获得报酬的权利、转让权以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例如,对于法定解除权,《合同法》第95条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但是,会员通过排除适用规则或其中某部分的权利是十分有限的,上述条款同时规定会员不能约定排除规则200条至900条的规定,亦即会员只能约定排除100条至200条之前的,关于客户指令、交易单位金额、多货币单位债券的处理和当事人的特殊约定等问题的辅助性规定。
2、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2.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根据我国目前法律的规定,债权的转让仅存在于合同当中,即合同权利的让与,指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合同以外的第三人。著作财产权的内容具体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追续权以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著作财产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表演权、展览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许可他人使用并获得报酬的权利、转让权以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