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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心得体会_党员体会心得_犯我中华者虽远必诛体会心得(2)

2019-06-27 12:10 网络整理 教案网

旅行社安排导游为团队旅游提供服务的,不得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九条从事领队业务,应当取得导游证,具有相应的学历、语言能力和旅游从业经历,并与委派其从事领队业务的取得出境旅游业务经营许可的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

第四十条导游和领队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必须接受旅行社委派,不得私自承揽导游和领队业务。

二是指导旅行社签约组团时把文明旅游纳入旅游合同,将《中国公民出国(境)旅游文明行为指南》和《中国公民国内旅游文明公约》作为宣传资料,导游通过“行前说明会”对游客开展文明旅游知识培训,强化领队、导游在旅游全过程中对游客文明行为的提示和提醒责任,形成“先知、会管、常提醒”的带团工作方式,及时提醒和制止游客的不文明行为,积极营造文明和谐氛围,对不文明行为重点追溯游客本人责任,同时也追究领队导游和旅行社的督导责任。要求导游、领队增强责任心,认真执行“行前教育、行中引导、行后总结”制度,强化文明旅游的宣传引导,把好“组团关”,并在旅游过程中采取多种形式及时提醒和制止旅游者的不文明行为。各旅行社要把文明旅游工作的培训纳入导游再培训再教育的范围,让每名服务接待人员熟知文明旅游告知工作程序,让导游人员熟知行前教育程序,规范导游在游览行程中的引导程序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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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和领队应当严格执行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第四十二条景区开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听取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

(一)有必要的旅游配套服务和辅助设施;

(二)有必要的安全设施及制度,经过安全风险评估,满足安全条件;

(三)有必要的环境保护设施和生态保护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三条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的门票以及景区内的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严格控制价格上涨。拟收费或者提高价格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征求旅游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不得通过增加另行收费项目等方式变相涨价;另行收费项目已收回投资成本的,应当相应降低价格或者取消收费。

公益性的城市公园、博物馆、纪念馆等,除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珍贵文物收藏单位外,应当逐步免费开放。

所有景区都要在醒目位置公示门票价格、另行收费项目价格及团体收费价格。景区提高门票价格应当提前六个月公布。与此同时,贵州还对景区门票、观光车价格、停车场收费进行价格公示。

将不同景区的门票或者同一景区内不同游览场所的门票合并出售的,合并后的价格不得高于各单项门票的价格之和,且旅游者有权选择购买其中的单项票。

景区内的核心游览项目因故暂停向旅游者开放或者停止提供服务的,应当公示并相应减少收费。

第四十五条景区接待旅游者不得超过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景区应当公布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制定和实施旅游者流量控制方案,并可以采取门票预约等方式,对景区接待旅游者的数量进行控制。

旅游者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景区应当提前公告并同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景区和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

鼓励城镇和乡村居民利用自有住宅或者其他条件依法从事旅游经营。政府依法行政和居民依法自治良性互动。我镇自2011年成立社区管理中心以来,积极探索社区居民自治长效管理体制,全面推行“业主自治、物业服务、社区指导”的“三合一”模式和老旧小区“准物业”管理,指导商住小区依法、民主建立业主委员会,完善“社管中心—居委会—居民组长—楼道长”网格化管理体系,形成“人到格中去,事在网中办”的网格化社会管理格局,充分发挥楼道长、居民组长“政府信息宣传员、居民信息报告员”的桥梁作用,使更多的居民参与社区管理工作,深化和谐社会建设。

第四十七条经营高空、高速、水上、潜水、探险等高风险旅游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经营许可。

第四十八条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并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其业务经营许可证信息。

发布旅游经营信息的网站,应当保证其信息真实、准确。

第四十九条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娱乐等服务的经营者,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第五十条旅游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旅游经营者取得相关质量标准等级的,其设施和服务不得低于相应标准;未取得质量标准等级的,不得使用相关质量等级的称谓和标识。

第五十一条旅游经营者销售、购买商品或者服务,不得给予或者收受贿赂。

第五十二条旅游经营者对其在经营活动中知悉的旅游者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县内道路客运经营许可事项变更公示。旅游客运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为未在旅游公共信息和咨询平台进行团队旅游信息备案的旅行社、未取得旅行社经营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交通服务的,由交通行政部门对旅游客运经营者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经营业务范围 : 入境旅游业务,国内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旅游票务(代售国际、国内机车船票),商务预订,省际包车客运,市际包车客运,县际包车客运,县内包车客运,代理航意险、短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凭本公司有效许可证书经营),经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国家限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除外),旅游景点开发,物业租赁,代办国际性旅游文化艺术、体育交流活动、商务会议及展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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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煌市制定实施了涉及城市交通、住宿、景区、餐饮、购物、演艺等一整套旅游服务标准,全市旅游服务水平、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旅游景区管理、旅游安全保障等全面提升。 国内游客在国内旅行、游览过程中用于交通、参观游览、住宿、餐饮、购物、娱乐等全部花费”。 入境游客在中国(大陆)境内旅行、游览过程中用于交通、参观游览、住宿、餐饮、购物、娱乐等全部花费”。

第五十五条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出入境旅游,发现旅游者从事违法活动或者有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我国驻外机构报告。

第五十六条国家根据旅游活动的风险程度,对旅行社、住宿、旅游交通以及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高风险旅游项目等经营者实施责任保险制度。

第五章旅游服务合同

第五十七条旅行社组织和安排旅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订立合同。

第五十八条包价旅游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下列内容:

(一)旅行社、旅游者的基本信息;

(二)旅游行程安排;

(三)旅游团成团的最低人数;

(四)交通、住宿、餐饮等旅游服务安排和标准;

(五)游览、娱乐等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

(六)自由活动时间安排;

(七)旅游费用及其交纳的期限和方式;

(八)违约责任和解决纠纷的方式;

(九)法律、法规规定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订立包价旅游合同时,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详细说明前款第二项至第八项所载内容。

第五十九条旅行社应当在旅游行程开始前向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单。旅游行程单是包价旅游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六十条旅行社委托其他旅行社代理销售包价旅游产品并与旅游者订立包价旅游合同的,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委托社和代理社的基本信息。

旅行社依照本法规定将包价旅游合同中的接待业务委托给地接社履行的,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地接社的基本信息。

安排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导游服务费用。

第六十一条旅行社应当提示参加团队旅游的旅游者按照规定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六十二条订立包价旅游合同时,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告知下列事项:

(一)旅游者不适合参加旅游活动的情形;

(二)旅游活动中的安全注意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