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教案下载 > 正文

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钟纪言:赋予监察委员会宪法地位 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3)

2018-02-26 06:02 网络整理 教案网

(三)准确理解和把握监察委员会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建议》提出在宪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 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对这两条应当统一起来理解、贯通起来把握。一方面,为保证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同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责,在领导体制上与纪委的双重领导体制高度一致。监察委员会在行使权限时,重要事项需由同级党委批准;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要对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另一方面,监察委员会由人大产生,就必然要对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在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中,试点地区创造出许多有利于人大及其常委会实现对监察委员会监督的好形式好方法。

(四)准确理解和把握监察委员会与其他机关的配合制约关系。《建议》提出在宪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审判机关指的是各级人民法院;检察机关指的是各级人民检察院;执法部门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审计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等。监察机关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行使调查权限,是依据法律授权,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无权干涉。同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协助配合监察委员会行使监察权。目前在实际工作中,纪检监察机关不仅同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形成了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关系,同执法部门也形成互相配合、制约的工作联系。审计部门发现领导干部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要按规定移送相关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置;纪检监察机关提出采取技术调查、限制出境等措施的请求后,公安机关与相关部门要对适用对象、种类、期限、程序等进行严格审核并批准;在对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调查中,由安监、质检、食药监等部门同监察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实地调查取证,共同研究分析事故的性质和责任,确定责任追究的范围和形式。监察委员会成立后,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行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后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法院负责审判;对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检察机关经审查后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退回监察机关进行补充调查,必要时还可自行补充侦查。在宪法中对这种关系作出明确规定,是将客观存在的工作关系制度化法律化,可确保监察权依法正确行使,并受到严格监督。

三、以宪法为遵循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

《建议》坚持正确政治方向,把握了宪法修改的科学规律,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完全顺党心合民意。我们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自觉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认真学习领会、坚决贯彻落实《建议》精神,为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顺利审议通过宪法修正案、起草监察法做好相关准备,为宪法顺利实施、监委依法履职打下坚实基础。一是认真学习修改宪法《建议》,深刻领会党中央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战略谋划和决策部署,切实统一思想和行动,树立宪法意识、增强宪法自信,提高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的意识和能力。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二是继续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在目前扩大试点工作有序推进基础上,继续在依法履职、纪法贯通、法法衔接、行使职权和完善配套法规制度上下功夫,把制度优势转化成治理效能。三是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把党内监督同国家机关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贯通起来,增强监督合力。四是强化自我监督,加强纪检监察机关党建工作,坚持集体决策,细化工作流程,严格审批权限,规范内控程序,自觉主动接受党内监督和社会监督,对执纪违纪、执法违法的坚决查处,对失职失责的严肃问责,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不被滥用、惩恶扬善的利剑永不蒙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