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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修改 【年终盘点】2017年互联网领域十大典型知识产权案件(3)

2018-01-29 13:06 网络整理 教案网

【法律点评】对此,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上海达晨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律师高兴发认为,根据《专利权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认定是够构成专利侵权,需要分析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因此,本案焦点是被控侵权产品摩拜单车锁控制系统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利保护范围。在本案中,集中在专利权利要求1和专利权利要求3。经比对涉案的摩拜单车锁控制系统与原告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其与专利权利要求1技术特征并不符合。在本案中,原被告均认同:权利要求1是组成权利要求3技术方案的基础要件。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鉴于被控侵权产品摩拜单车锁控制系统未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当然不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3的保护范围。

典型案件四:腾讯诉今日头条著作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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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今日头条在其客户端推送了百余篇文章,腾讯主张对这些文章享有著作权,遂以侵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向法院提起287起诉讼,要求今日头条经营者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赔偿每案1万元至2万元不等。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腾讯对这些文章享有著作权,并最终判决被告构成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每篇文章810元至1980元不等,287案共计27万元。

【法律法规】《著作权法》第五条:本法不适用于:(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二)时事新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

【法律点评】对此,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上海达晨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律师高兴发认为,在这批案件中,涉案文章的作者均非腾讯公司,腾讯公司是否具有提起诉讼的主体资格。该案中,腾讯公司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其经原作者授权,享有除署名权之外的著作权,因此腾讯是本案合格原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修改

典型案件五:黄缨诉华北强公司、微梦公司著作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黄缨享有漫画作品《电脑和姿势》的著作权,2011年9月20日,深圳市华强北在线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强北公司”)在其微博平台“华强北商城V”发表了一篇信息,该信息下方所附图片为涉案漫画作品,与原作一致,未署原作者姓名。黄缨认为华强北公司侵犯了其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涉案微博是经过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梦公司)认证并管理的,微梦公司作为侵权网站的管理者和服务者,未尽审查义务,造成侵权微博广泛流传。遂将华北强公司和微梦公司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华北强构成侵犯原告著作权,并认定微梦公司不构成侵权。

【法律法规】《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