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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的监管措施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深化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的通知(3)

2018-01-14 05:18 网络整理 教案网

五、严查案件风险

案件风险是银行业市场乱象最集中、最典型、最突出的表现形式。各级监管机构要按照“一案一策、分类处置、标本兼治”的工作思路,严肃查处银行业案件和重大风险事件。要督促案发机构及时启动应急处置措施及内部问责机制,严肃处理,严肃问责。要按照“一案三查、上追两级”的要求,对案发机构和涉案机构依法处罚问责,同时综合使用审慎监管措施,让违法违规的机构和人员都要付出代价,切实维护银行业良好秩序。要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公布处罚情况,切实发挥“处罚一个、震慑一片”的警示作用。

六、落实主体责任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压实深化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的主体责任。要把加强党的领导贯穿于全过程,党委会要将深化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作为重大决策,专题研究、专题部署;纪委要全程监督纪律执行和任务落实,按照党纪、政纪和内部规章,加大对违法违规人员的问责力度,切实解决内部问责流于形式、处理浮于表面的问题。董事会要担负起最终责任,董事长是第一责任人;高管层要担负起执行责任;监事会要担负起监督责任;上级机构要担负起管理责任,真正使铁的制度、铁的纪律得到铁的执行。

七、把握力度节奏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各级监管机构要坚持稳中求进,在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上求稳,在处置违法违规问题、重大案件和高风险事件上求进,坚决整治各类扰乱银行业市场秩序的乱象。要循序渐进,密切关注宏观形势和市场变化,把握好力度和节奏,制定阶段性目标,防止出现政策叠加和力度叠加,防范“处置风险的风险”。银监会的监管措施要新老划断,对于存量业务,区分问题性质、产生原因和造成后果等情况,给予一定的消化期和过渡期,差别化处置;对于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工作开展以后(2017年5月1日后)的新增业务,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规范,依法查处。要分类施策,坚持自查自纠从宽、监管发现从严,对主动发现、主动处置、主动作为的提高监管容忍度;对监管发现、主观恶意、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严处罚,特别是对重大案件和风险事件,依法予以顶格处罚。

八、履行监管责任

各级监管机构要坚持“监管姓监”,依法监管,从严监管,廉洁监管,形成有风险没有及时发现就是失职、发现风险没有及时提示和处置就是渎职的严肃监管氛围。要坚持全面监管,既要管传统业务,也要管创新业务;既要管有牌照的违法违规行为,也要管“无牌经营”。对于存在制度短板或监管“盲区”的,要及时弥补、及时纠正,增强监管规则的科学性、针对性。要坚持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纪律,做到没收违法所得与罚款并重、处罚机构与处罚人员并举,对于涉及其他金融监管部门职责的依法移送相关部门,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着力解决监管问责不到位、偏松偏软和区域差异较大等突出问题。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切实发挥监督作用,对监管职责履行不到位、监管权力行使不规范、监管问责处罚不严不实的机构或部门,严格依规依纪进行问责处理。

九、形成监管合力

各级监管机构要强化并表监管,突出功能监管和行为监管,明确各自责任。机构监管部门要加强督导督查;功能和规制监管部门要加强政策指导、数据支持、法律保障和技术支撑;各银监局要扎实开展本辖区的检查和督导工作;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整治工作期间的监督执纪问责;各级巡视部门要将深化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作为政治巡视的重要内容。要充分发挥监管、监察和巡视的综合效应,发挥理财登记托管中心、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信托登记公司等机构作用,发挥信访、投诉、举报、舆情等社会监督功能,综合运用审慎监管措施、机构监管评级、高管履职评价、行政处罚以及移送司法等手段,加强同银行业金融机构各协会、机构内审部门和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联动,不断增强监管有效性。要自觉服从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的领导,加强与其他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协作,强化监管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