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治体制改革委员会 让监督体系发挥最大合力(前沿观察·新时代如何推进党的建设⑧)(2)
记者:制定国家监察法有何现实意义,应注意哪些问题?
马怀德:推进国家监察立法,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是为了保障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这项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改革能够具备合法性、正当性,在法治轨道上有序运行,在优化权力配置、构建和完善监督模式的同时,实现了国家监察权的法治化、规范化、制度化。国家监察立法需要注意几个问题:
一是对监察全覆盖的范围进行细化,对监察对象人员的具体界定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二是进一步明确留置措施适用条件与程序。在多种调查措施中,留置对基本权利的干预和影响最大,因此,国家监察立法应当对适用留置措施的程序和实体规则进行规范,明确权力行使的边界。
三是解决好监察程序与刑事诉讼程序的衔接。监察机关开展工作过程中,有大量工作需要涉及各个机关之间的配合协调。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在全国推开后,这一问题可能会更突出。处理好监察委员会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之间的关系尤为重要,国家监察立法应当从制度设计上保证各个机关之间有协调配合、相互制约的机制。
四是明晰对监察委员会的监督制约机制。从坚持“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的理念出发,国家监察立法应当明确对监察委员会的监督机制,通过相应的制度设计对监察委员会进行约束,规范权力的行使。
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
记者: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完善监督体系取得了哪些成效?
马怀德:5年来,党中央创新监督方式,着力构建党内监督与国家机关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相互衔接的体系。比如,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在巡视制度中,把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和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结合起来,把党内监督和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进行有效衔接,形成了强大的监督合力。此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还着力构建党内监督与国家机关监督、党的纪律检查与国家监察有机统一的监督体制。
记者: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体系有何现实意义?
马怀德:所谓监督体系,就意味着各种监督方式相互联系、有机运转。中国政治体制改革委员会过去,党内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监督方式发挥着自身的作用,但这些监督方式多为“单打独斗”,缺少贯通、衔接与有效结合,监督力量较为分散。试想,如果监督分散,容易出现监督盲点;各种监督方式没有成体系,缺乏贯通,监督力量也不够强。
俗话说,攥紧的拳头力量大。若能构建起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体系,全党动手,将各种监督相互衔接贯通,打出监督“组合拳”,形成监督强大合力,必将构筑起全方位、无死角的监督屏障,监督效果会更好。
记者:未来监督体系的构建应往哪些方面着力?
马怀德: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意味着这个体系有几个特点:一是由党统一指挥;二是从中央到地方,各个部门、行业系统都覆盖到,没有盲区和死角;三是监督效率高,且有权威,发现问题随时解决,立行立改。
肯定是开了没封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