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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项目经费 关于中央预算单位2018年预算执行管理有关问题通知(3)

2017-12-29 10:09 网络整理 教案网

(十五)各部门各单位要配合财政部(国库司)做好支出经济分类科目账务核算信息核对工作,确保财政总预算会计核算的政府预算经济分类科目信息和部门(单位)预算会计核算的部门预算经济分类科目信息相衔接。

四、推进新国库支付系统上线相关工作

(十六)按照财政信息化建设总体方案要求,符合条件的中央预算单位将分批从现行国库支付管理系统迁移到新国库支付系统办理业务。新国库支付系统中预算指标直接控制资金支付,控制机制全部细化到“基层预算单位+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基本支出/项目支出+人员经费/公用经费/预算项目+政府预算经济分类类级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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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新国库支付系统中,应严格将预算指标对应到执行单位。

预算不单列但在支付环节需要独立执行的(如中央预算单位所属异地、异址办公的非法人独立核算机构),由主管部门报经财政部(国库司)审核同意,为其开设零余额账户。有拆分权限的预算单位在新国库支付系统中将列在本单位的可执行指标进行拆分,生成执行单位的可执行指标。

预算单列但因管理需要尚未开设零余额账户、资金支付由其他单位代为执行的,应由主管部门将其预算指标对应到实际执行单位。

(十八)用款计划编制包括全年用款计划和月度用款计划。

全年用款计划用于现金流量预测和考核,不对资金支付进行控制。基层预算单位编制全年用款计划,由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

月度用款计划主要用于生成用款额度,对资金支付进行额度校验。月度用款计划按照预算科目(功能分类)编制,不再填列预算项目。预算单位当年累计支付金额不得超过当年已下达的月度用款计划。基层预算单位根据预算指标和支出情况预测编制下月月度用款计划,并直接报送财政部。

(十九)中央预算单位迁入新国库支付系统办理业务后,具体资金支付业务按照《财政部关于启用新版中央国库支付管理系统 确定第一批试点单位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17〕168号)有关规定执行。

五、调整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支付流程

(二十)根据《财政部 科技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7〕74号)有关规定,2018年1月1日起,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不再通过特设账户拨付,资金统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通过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的零余额账户支付到项目(课题)牵头承担单位,尚未委托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的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通过牵头组织单位的零余额账户支付到项目(课题)牵头承担单位。项目管理专业机构要督促项目(课题)预算执行,监督检查项目(课题)资金使用情况,建立健全民口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资金管理、财务验收和内部监督等制度。科研项目经费

(二十一)2017年及以前年度已支付到特设账户的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仍按照现行规定支付使用,现有特设账户的后续处理方式财政部将另行发文明确。

六、深入推进非税收入收缴工作

(二十二)各部门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按规定将所有非税收入全部实行国库集中收缴,严格非税收入收缴银行账户的使用管理,按规定的缴库方式和时限及时办理收缴业务,认真做好《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保管、使用、年度审验和核销等工作;要进一步优化非税收入征缴业务流程,加强收缴电子化管理,不断提高非税收入征管效率和便民服务水平。

(二十三)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对本部门非税收入收缴的监督管理,督促所属执收单位依法征收非税收入,严格执行非税收入的取消、停征、减征、免征和缓征政策,加大欠缴收入清理力度,确保非税收入应收尽收、足额入库。

七、做好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管理和资金存放管理

(二十四)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财政部有关要求加强实有资金账户管理。严格执行《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6〕210号)有关规定,合理确定纳入银行账户管理的基层单位范围,根据调整后的银行账户审批、备案管理方式加强账户分类管理,并按照财政部确定的年检单位范围和时限报送年检审核材料。中央部门要切实履行账户归口管理职责,对所属预算单位开立实有资金账户情况严格把关。科研项目经费

(二十五)中央预算单位要严格落实《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财库〔2017〕176号)规定,建立健全科学规范、公正透明的资金存放管理机制,防范资金存放安全风险和廉政风险。

八、强化预算执行动态监控

(二十六)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工作在国库集中支付改革中的积极作用,主动配合财政部调查核实动态监控发现的疑点问题,对确认的违规问题要认真纠正、严肃整改。各部门应加强对所属预算单位的财务监督,加强资金监管,建立健全与财政部监控工作互动机制,形成合力,切实提高监控效率和效果。

(二十七)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应充分发挥就地监管优势,严格按《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开展财政国库业务监管工作规程>的通知》(财库〔2016〕47号)和财政国库管理有关制度规定,加强对属地中央基层预算单位预算执行业务监管,发现问题及时向财政部相关司局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