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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中国政治体制改革 改革司法体制 建设法治中国(3)

2017-12-21 01:02 网络整理 教案网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为了贯彻落实四中全会决定的相关部署,中央深改组第二十五次全体会议通过的《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强调,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立足我国国情和司法实际,发挥好审判特别是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的重要作用,促使办案人员树立办案必须经得起法律检验的理念,通过法庭审判的程序公正实现案件裁判的实体公正,防范冤假错案发生,促进司法公正。要着眼于解决影响刑事司法公正的突出问题,把证据裁判要求贯彻到刑事诉讼各环节,健全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严格落实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完善刑事法律援助,推进案件繁简分流,建立更加符合司法规律的刑事诉讼制度。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有利于防范冤假错案。2014年1月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要懂得“100-1=0”的道理,一个错案的负面影响足以摧毁九十九个公正裁判积累起来的良好形象。执法司法中万分之一的失误,对当事人就是百分之百的伤害。2017年4月18日中央深改组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这是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中最关键的一份改革文件。该规定指出,严格排除非法证据,事关依法惩罚犯罪、保障人权。要加强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明确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在各自诉讼阶段对非法证据的审查方式和排除职责,从侦查、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辩护、审判等各个环节明确排除非法证据的标准和程序,有效防范冤假错案产生。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需要对相关配套制度的改革同步推进。一是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中央深改组第二十六次全体会议通过的《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指出,要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涉及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等各个诉讼环节,要明确法律依据、适用条件,明确撤案和不起诉程序,规范审前和庭审程序,完善法律援助制度。选择部分地区依法有序稳步推进试点工作。二是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扩大援助范围。2015年4月21日,习近平总书记对法律援助制度作出重要指示:要在不断扩大法律援助范围的基础上,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注重提高法律援助的质量,努力做好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这一重要指示反映了党中央、国家对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视,深刻地揭示法律援助工作的内在规律,成为新时期法律援助工作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三是深化纠纷多元解决机制改革。中央深改组第十七次全体会议通过的《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指出,要坚持源头治理、预防为主,将预防矛盾纠纷贯穿重大决策、行政执法、司法诉讼等全过程;坚持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鼓励通过先行调解等方式解决问题。要着力完善制度、健全机制、搭建平台、强化保障,推动各种矛盾纠纷化解方式的衔接配合,建立健全有机衔接、协调联动、高效便捷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

什么是政治体制改革_政治体制改革的意义_2013中国政治体制改革

首先是切实解决立案难。中央深改组第十一次全体会议通过的《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指出,改革人民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目的是要通过改进工作机制、加强责任追究,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立案难”问题,保障当事人诉权。人民法院要明确登记立案范围、规范登记立案程序、健全配套机制、制裁违法滥诉、强化立案监督,逐步建立一套符合中国国情、符合司法规律的立案登记制度,坚决杜绝“有案不立、有诉不理、拖延立案、增设门槛”等现象。要加强诉讼诚信建设,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行为的惩治力度,依法维护正常立案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