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中国政治体制改革 改革司法体制 建设法治中国(2)
司法改革应坚持走中国道路。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司法体制改革必须同我国根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保持我们自己的特色和优势。我们要借鉴国外法治有益成果,但不能照搬照抄国外司法制度。完善司法制度、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要遵循司法活动的客观规律,体现权责统一、权力制约、公开公正、尊重程序的要求。司法体制改革事关全局,要加强顶层设计,自上而下有序推进。要坚持从实际出发,结合不同地区、不同层级司法机关实际情况积极实践,推动制度创新。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是要更好坚持党的领导、更好发挥我国司法制度的特色、更好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2013年11月1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强调:这些年来,群众对司法不公的意见比较集中,司法公信力不足很大程度上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不合理有关。2014年6月6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中提出: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完善司法责任制、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的基础性、制度性措施。
推动司法人员管理制度改革。完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在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中居于基础性地位。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与改革相配套,中央深改组第十六次全体会议通过的《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改革试点方案》《法官、检察官工资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强调,要突出法官、检察官职业特点,对法官、检察官队伍给予特殊政策,建立有别于其他公务员的单独职务序列。要实行全国统一的法官、检察官工资制度,在统一制度的前提下,体现职业特点,建立与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设置办法相衔接、有别于其他公务员的工资制度。
完善司法责任制改革。司法责任制改革是司法改革的关键,“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是司法改革的目标。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要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中央深改组第十五次全体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指出,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就是要以严格的审判责任制为核心,以科学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为前提,以明晰的审判组织权限和审判人员职责为基础,以有效的审判管理和监督制度为保障,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与司法责任制相关的是员额制改革。员额制改革是按照司法规律配置司法人力资源、实现法官检察官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重要制度,是司法责任制的基石。7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首批367名入额法官在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的带领下,完成了宪法宣誓仪式。7月1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首批227名入额检察官在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的带领下,完成了宪法宣誓仪式。这标志着员额制改革在全国法院、检察院已全面落实。
加强司法人员履职保障。中央深改组第二十三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规定》指出,保护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是加强司法人员职业保障,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重要举措。要严格保护措施,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要求法官、检察官从事超出法定职责范围的事务,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法官、检察官调离、免职、辞退或者作出降级、撤职等处分。对干扰阻碍司法活动、暴力伤害司法人员及其近亲属的行为,要依法从严惩处。
推进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省级统管。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是司法体制改革的基础性、制度性措施。2013中国政治体制改革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改革司法管理体制,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进一步改革司法机关人财物管理体制。本着循序渐进的原则,逐步改革司法管理体制,推动建立省以下法院、检察院人员编制统一管理制度,建立法官、检察官统一由省提名、管理并按法定程序任免的机制;研究建立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经费由省级财政统一管理机制,推动中央和省财政保障地方法院、检察院经费。2013中国政治体制改革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司法体制改革试点意见》中明确提出了法院省级统管的改革路径:对人的统一管理,主要是建立法官(检察官)统一由省提名、管理并按法定程序任免的机制。对财物的统一管理,主要是建立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经费由省级政府财政部门统一管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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