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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治制度改革 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成为人民环境权益的坚实保障(2)

2017-12-19 00:03 网络整理 教案网

二是授权地方细化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具体情形,降低启动赔偿工作的门槛。授权各地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综合考虑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程度以及社会影响等因素,对《试点方案》“适用范围”规定的“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后果的”情形作出相应规定,细化应当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具体情形。

三是健全磋商机制,赋予赔偿协议强制执行效力。根据试点实践,对经磋商达成的协议,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司法确认的磋商协议,赔偿义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赔偿权利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时,《方案》规定了磋商前置程序。

四是完善赔偿诉讼规则及适用,做好赔偿诉讼与公益诉讼的衔接。根据7个省(市)试点实践和有关部门意见,进一步明确省市政府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社会组织、法律规定的机关等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的关系。《方案》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商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与环境公益诉讼之间衔接的指导意见。

三、推进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落地见效

《方案》的出台,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维护生态环境、建设生态文明的坚定意志和坚强决心,对于推动环境保护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我们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确保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落地见效。

《方案》要求各地区落实改革责任,成立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实施方案,及时总结经验,完善相关制度,每年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试行工作情况;要求国家有关部门加强技术、诉讼、资金等业务指导,并在国家层面加快技术体系建设。《方案》还要求各地区加强经费保障,进一步推动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下一步,环境保护部将会同有关方面,密切联系、相互协作,强化跟踪调度,指导解决各地在改革试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遇到的困难。加强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体系建设,推动地方配备专业化的队伍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各地区要切实落实改革主体责任,把深入贯彻《方案》,落实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具体行动中,落实到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具体措施中,落实到顺应人民群众对优美生态环境的期盼中,为提升生态文明、建设美丽中国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