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联邦政府的建立_英国君主立宪制司法权_英国君主立宪制的建立(2)
《权利法案》部分内容:
◇凡未经议会同意,以国王权威停止法律或停止法律实施之僭越权力,为非法权力。
◇凡未经议会准许,借口国王特权,为国王而征收,或供国王使用而征收金钱,超出议会准许之时限或方式者,皆为非法。
◇设立审理宗教事务之钦差法庭之指令,以及一切其他同类指令与法庭,皆为非法而有害。
◇除经议会同意外,平时在本王国内征募或维持常备军,皆属违法。
◇议会议员之选举应是自由的。
◇议会内之演说自由、辩论或议事之自由,不应在议会以外之任何法院或任何地方,受到弹劾或询问。英国君主立宪制的建立
◇为伸雪一切诉冤,并为修正、加强与维律起见,议会应时常。
二、英国君主立宪制的特点
1.在君主立宪制政体下,国王是国家元首、联合王国武装部队总司令和英国国教的世袭领袖。就法律地位而言,国王可以任免首相、各部大臣、高级法官和各属地的总督,召集、停止和解散议会,批准和公布法律等。但实际上,立宪君主处于“统而不治”的地位,而作为国家的象征的地位更为突出。
2.国家权力的中心在议会,议会是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光荣革命”后,议会通过了《权利法案》和《王位继承法》,从国王手中夺取了、法律、经济、军事等各方面的最高权力,议会的主要职权有立法权、财和对行政的监督权。从表面上看,议会通过的法案要经过国王批准,但这只是一种形式。(18世纪以来,英王从来没有否决过议会通过的法案。)
3.自19世纪中期以来,英国的君主立宪制逐渐保守,议会的作用下降,国家的权力中心逐渐转移到内阁和首相手中。英国的责任内阁制逐渐演变为首相内阁制。
4.英国的王室、议会和内阁虽然权利范围各有不同,但他们都是资产阶级的代表,其所实施的政策也都是维护资产阶级利益的。
英国王室
英国女王伊丽莎白二世(右)在伦敦的白金汉宫会见连任首相职务的工党领袖布莱尔
三、责任制内阁形成
责任制内阁是英国制度的一个显著特点。“光荣革命”以后,国王经常召集重要大臣一起开会,以征求他们对一些问题的意见。当时,因为这种会议在一个小房间(cabinet)中举行,所以人们就称这个会议为内阁会议,意思是在小的密室中举行的会议,小集团成员即内阁成员。不过,在1714年以前,内阁还不是一个法定的组织,它只是少数主要大臣参加的会议。后来,到了汉诺威王朝时期,国王中很多人不懂英语,往往不参加内阁会议,而且,1714年以后,国王也没否决过内阁的决议。于是有的重要大臣就出来主持内阁会议,并把内阁的意见集中起来向国王汇报,这样,他的位置就日益突出,慢慢成为后来人们所称的首相。内阁制就这样逐渐形成并完善起来。
概括来讲,英国的内阁制主要有以下三个特点:内阁要在下议院中占有决定作用的多数;在大政方针上阁员保持一致并集体负责;内阁所设的首脑有控制内阁决定的发言权,且必须是下议院多数党的首领。内阁制的建立,使立法机构得以控制行政,有效地调节了立法权和行之间的关系。
19世纪中期以来,英国的君主立宪制逐渐趋向保守,议会的作用下降,国家的权力中心逐渐转移到内阁和首相手中。英国的责任内阁制逐渐演变为首相内阁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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