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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民族区域自治法_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_民族区域自治法适用于

2017-01-02 10:00 网络整理 教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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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于1984年10月1日施行,标志着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走上法制化轨道。25日上午,自治区党委召开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实施30周年座谈会,认真贯彻落实和自治区党委民族工作会议精神,回顾总结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实施以来自治区取得的巨大成就和成功经验,全面贯彻党的民族政策,认真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坚持守望相助、团结奋斗,努力把祖国北部边疆这道风景线打造得更加亮丽。

自治区党委副书记李佳,自治区党委常委、宣传部部长乌兰,自治区党委常委、部部长布小林,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赵忠、杭桂林、李荣禧,自治区副主席刘新乐,自治区政协副主席牛广明,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鲍常青出席座谈会。内蒙古民族区域自治法受自治区党委委托,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呼尔查讲话,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吴团英主持座谈会。

会议指出,30年来,作为我国最早成立的省级少数民族自治区,内蒙古继承和发扬模范自治区的光荣传统,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认真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坚定不移地维护祖国统一,依法行使自治权,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社会事业全面进步,少数民族干部和人才队伍不断发展壮大,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民族关系进一步巩固,民族法制建设取得重要进展,呈现出经济繁荣、民族团结、社会和谐稳定的良好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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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指出,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必须牢牢把握正确的方向,深刻理解中国特色解决正确道路的内涵和要求,准确把握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核心要义,坚定不移地沿着这一正确道路前进。民族区域自治法在内蒙古30年的成功实践证明,民族区域自治法是一部符合我国国情和自治区区情实际、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好法律,是充分体现各民族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充分保障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各项权利的好法律。实施好民族区域自治法是全区各族群众守望相助、实现中国梦的重要保障,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必然要求,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的法治保证。

会议要求,要按照自治区党委的要求,认真学习领会在民族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增强贯彻落实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广泛深入地开展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学习宣传活动,推进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加强对民族区域自治法贯彻实施的监督检查,把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贯彻实施提高到一个新水平。内蒙古民族区域自治法

自治区党委部、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自治区民委、自治区司法厅、呼和浩特市人大常委会、兴安盟民族事务局、鄂温克族自治旗人大常委会、内蒙古社科院负责同志分别作了发言。部分曾担任过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领导职务的老同志,自治区党委、人大、、政协有关部门,各盟人大工委、市人大常委会,满洲里、二连浩特和3个自治旗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部分专家学者等出席座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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