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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区域自治法序言_民族区域自治行政长官_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2)

2016-12-07 15:02 网络整理 教案网

民族区域自治法序言_民族区域自治行政长官_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

、国务院对民族地区经济建设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把东西部地区协调发展作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则,加大了对民族地区的投入,确立了转移支付制度,新增了发展资金、温饱基金、民族地区乡镇企业贷款,制定了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实行“低息贷款、减免税收、专项投资”等一系列优惠政策。几十年来,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很快。1997年,民族自治地方工农业总产值达6857.7亿元,比1949年的36.6亿元增长186倍。其中工业的产值为3910亿元,比1949年的5.4亿元增长723倍。初步形成了包括能源、钢铁、机电、化工、建材、森工、轻纺、食品、医药等行业在内的门类比较齐全的工业体系。

文教卫生等社会事业发展迅速。新中国成立之初,少数民族地区没有一个文化团体,没有一所高等学校,医疗卫生机构寥寥无几。现在,仅内蒙古自治区就有专业艺术表演团体119个。截止1994年底,全国寄宿制民族中小学校已达5000多所。过去教育事业尤为落后的,现在也建立起了包括大、中、小学在内的完整的教育体系。民族自治地方的各类医疗机构如今已达到3万个,床位42万张。

虽然民族区域自治地区取得了巨大成就,但从全国来看,其经济基础仍然比较薄弱,集中力量加快经济建设,仍是民族地区的重要任务。民族区域自治法序言1998年10月召开的十五届三中全会,根据二十年来改革开放的基本经验,明确提出了农业和农村工作跨世纪的发展目标,对我国农村经济、、文化建设作出了全面部署。全会特别指出,全国农村实现小康,重点要加快中西部地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在自然条件恶劣的边远地区,必须加大扶贫攻坚力度。这对于民族地区富民兴区、尽快缩小与发达地区的差距,更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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